市民馬女士在市區某商家充值10000元,每次消費后均從該會員卡中予以扣除,馬女士不慎遺失該會員卡,卡中余額近5000元,遂到該店要求補辦一張會員卡,該店卻稱會員卡遺失不能補辦和繼續享有服務。馬女士咨詢本報律師團,該店的主張是否合法合理?
下面我們聽一下律師的說法:該會員卡實為消費卡,是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卡內余額所有權仍屬消費者。消費者仍然有權要求商家履行合同,繼續享有服務。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馬女士將卡遺失并不屬于法律中所規定的法定的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情形。因此馬女士可以繼續享有服務,經營者如拒不履行需退還馬女士相應的差額。